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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称明星虚假代言或赔得倾家荡产

2009年03月16日 未分类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2009-03-16 07:21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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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明确阐述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又到了一年中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针对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论经过全国“两会”上明星们集体“喊冤”的发酵放大,“明星代言”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立法部门官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果真如此,是否意味着明星虚假代言行将末路?

“明星连带责任制”
  引发争议

  早在2007年的CCTV“3·15”晚会上,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事件被曝光后,“明星代言”就广受关注。近些年来某些明星们总是和虚假广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到刘嘉玲代言SK-Ⅱ……明星究竟该不该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一直以来争议都非常大,以至于在《广告法》中关于“代言人”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一直处于“空缺”状态。
  反过来,由于监管的空缺,明星代言行为更为混乱,因为即便是“虚假广告”,代言人也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于是,我们看到郭德纲在被央视曝光之后拒不认错,还言之有理地为自己辩护“喊冤”;邓婕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也表示“不退赔,不认错”。
  其实,明星们出现这样的反应,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地为他们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划出界线。明星到底应不应该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在何种条件下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不久前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的规定中相较于《广告法》先行一步。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相比较于《广告法》,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了“个人”两字。此番规定的出台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两会”上引起了文艺界政协委员的巨大争议。
  冯小刚委员认为,规定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明星代言要负连带责任,请问传媒登广告、播出广告的依据是什么?我想是依据国家质检部门的认证,但是当这个产品出现问题后,媒体是否也应该负法律责任?”冯小刚反问,“电视台台长都把广告里播出的方便面试着吃了吗?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如果让明星负责任,那么,电视台等媒体、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都要负连带责任”。而张艺谋则认为,作为责任链条中的一环,明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倪萍则表示在明星根本不能保障食品质量的现状下,自己不会再接拍任何食品广告。

 

立法部门官员明确 明星虚假代言要负连带责任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连带责任制”以及对新规更详细的解释,记者昨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关负责人李援。
  问:在今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明星连带责任制”很不公平,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政府部门、媒体呢?
  答:《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他们连推荐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其实在“食品广告”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半,在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除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告法》相比,这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这一条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问:如何理解规定中的“虚假广告”和“连带责任”?
  答:“虚假广告”的界定依照的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比如你是吃过的,然后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广告法》中有规定,如果要从事广告活动,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明星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比如有关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安全性的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些步骤,他个人才可以去代言。
  问: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问:重到什么程度呢?
  答: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加上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他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当然,《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实施,并不溯及既往。

 

  问:有人认为代言人承担部分责任就可以了,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答: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给予虚假广告代言人这么严厉的连

带责任处分。在起草过程中,有人就提出应该把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相应的赔偿责任是指什么呢?显然这种表述不如连带责任的表述明确。产品出问题后,有明星说我把做广告的所得退赔不就成了嘛,但事实上明星退回报酬并不等于赔偿。因为通过这种退赔,形象代言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和惩罚,代言人退回的这笔钱是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这等于是生产经营者在赔偿老百姓,而与代言的明星没关系。“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个责任的话,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就会是很严重的。经过我们反复权衡,确定要写上“连带责任”,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
  问:有人说,如此严厉的规定可能让很多明星不敢再接食品广告了……
  答: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是否应该考虑设立免责的条款,“在尽到了法定的义务之后,可以免责”。但是经过认真权衡,最后的意见认为,免责不适用于食品安全。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独特性。考虑到问题食品的危害极大,食品一旦出了问题,涉及的各方无法免责。即使已尽到查证义务,但代言食品出现问题后,代言者仍要负赔偿之责。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里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问:这个“连带责任”条款是直接受到“三鹿奶粉事件”的触动临时追加的吗?
  答:这一条款是在四审的过程中加入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三审时,四审即法规即将出台之前,就如何确保食品安全、尽量避免各方面的问题、漏洞,大家都有不少的增补意见,包括“全程监管”等在内的条文就是这之后加上的。对保健食品的管理、食品广告管理都在四审后纳入进来了,所以不能说单单是追加了这一条款。
  问:你认为《广告法》也将进行同样的修改吗?
  答:我们只负责《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问题我无法回答,但是对《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在修改中将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
国外如何规范
  明星代言

  记者了解到,世界许多国家对名人代言广告都有严厉的法律约束。
  ■美国:
  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
  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规定,名人广告就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既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或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予以重罚。比如,好莱坞明星雪儿就因为被证实没有使用代言的美容产品而被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同时也使得自身的声誉和事业受到损害;歌星帕特·布恩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受到重罚;摇滚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也因为没有喝百事可乐饮料而受到惩罚,并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知名人物。

 

  ■加拿大:
  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第七条对代言、推荐或证明某产品或服务广告作了明确规定,代言、推荐或证明者必须是该产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广告相关信息须有充分事实依据,绝不许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政府的支持下,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从1972年起开始对将要播发的广告进行预审,颁发播发许可证以及提供相关咨询的有偿服务。这实际是从源头上解决了不实或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也解除了相关各方对潜在风险的担忧。
  ■法国:
  做虚假代言将面临牢狱之灾
  在法国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名人代言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欧洲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但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非常慎重。受严格规定的限制,名人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瑞典:
  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瑞典广告法也十分严格,它对所宣传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作了种种规定和限制。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很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
  ■韩国:
  广告预审制度严格
  在韩国,政府通过预审制来规范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在正式播放前必须经过该机构的审查。未经审查自行播放的广告将被视为非法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为了有效规范广告行为,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从广告用语、受众、表现形式等各方面对不同领域的产品作了严格的限制。审议机构在审查广告片的过程中一旦发现问题,就会责令广告公司进行修改、处理。由于实施了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审制度,韩国基本杜绝了虚假广告与观众见面的机会,也为广告代言人卸掉了沉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的自律也是保证他们不涉足虚假广告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韩国国内演艺市场有限,明星之间竞争激烈,明星们对待做广告慎之又慎,在广告中通常只是露个脸而已,不会轻易对产品质量和效果做出任何保证,他们深知自毁名声后将很难有机会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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