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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药广告能抓电视台长吗?

2009年05月30日 WHO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本文发表于《东方早报》5月27日

说这句抬杠的话,是因为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家食药局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包括提供广告宣传活动的,以共犯论处。(中新网5月26日)

在5月26日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名人代言会不会成为共犯?相关责任人表示可能构成犯罪。这显然是受了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影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造成损害的,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众网站纷纷以“名人若明知是假药而代言构成犯罪”为题做了报道,我觉得网站想像力总有些局限,依照该规定,明知是假药还要播放广告,那么投放广告的媒体就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应该受到刑事追究,那么电视台台长会因为假药广告,受到制销假药罪的刑事追究吗?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之所以将广告行为专门列举出来,作为共犯来打击,是因为假药、劣药的广告行为确实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那些在各种媒体上为假药提供广告宣传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其实,中国的媒体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信用,做假药广告在就是透支国家信用,其恶劣程度远高于名星为了金钱,出卖良心,这才是百姓痛恨的根源所在。

依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故意犯罪,所以作为提供“广告”的共犯,必须是“明知”假药还要提供宣传。这个“明知”可能成为脱罪的借口。

但事实表明,很多媒体就是“明知”假药还在播放广告,却从来没有受到过刑事追究,最多是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前有上海绿谷集团的灵芝类保健品被曝光800多次仍屹立不倒,期间电台、电视、纸媒广告从不断档,成为了业内“神话”。 再以最近被认定为假药的“协和降糖胶囊”为例,去年北京药监执法人员发现内蒙古电视台有其虚假广告宣传,且数据库里没有登记,最终化验发现,这个号称“取代胰岛素”的神奇中成药,只是非法添加西药的假药。其实早在2005年,南京媒体就曝光该产品虚假宣传,生产者“北京协和生物工程研究所”也是个李鬼,结果这个假药先后改头换面变身为“协和降糖宁”、“消和胶囊”、“北京协和降糖”。期间2007年被《北京青年报》、2008年被《京华时报》曝光过,一直到今年5月北京警方出动,一举端掉这个假药窝点,居然刑事拘留了131人,查封已生产的假药121个品种!从历次曝光来看,媒体记者只是登录政府网站,便知道该药真伪。那些播放假药广告的媒体,难道会不“明知”它没有合法的批准手续吗?

问题的关键是司法部门敢不敢执法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敢不敢触动部门利益,敢不敢亮剑?
沈彬律师的电线杆子:http://2008shenbin.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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