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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三十六计之二十九——以退求进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有限妥协 以退求进

创造和解的条件

专利战的目的是为了赢得商业利益,并不是“为战而战”。所以专利战要打的“有理、有利、有节”。如果我方在诉讼中有过硬的证据,那当然应该坚决打下去,以求一次性地解决问题,打倒专利主,“从此再不受那奴役的苦”。但现实是,没有一个专利反抗者有绝对的把握,专利律师的意见也只是“个人观点”,不能作准,最后作决定的是陪审团(美国)和法官。所以,在和解条件具备的条件下要尽量和解,不存在和解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尽量减少专利诉讼双方经济上的损失。

在专利诉讼中,“有理”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有利可图。商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竞争对手在很多情况下又是合作伙伴。特别是对在技术上处于弱势的中国企业来说,综合考虑经济利益要比拼死拼活打赢一场专利战要来的实惠。如果在诉讼中专利主统一降低了专利许可费,而新的专利费在成本中占的比例不大,可以接受,那就完全不必大费周折地坚持战斗。正是基于相同的经济利益,所以专利战很多时候都是“有限战争”,在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前,90%以上的专利诉讼会提前和解结案。所以中国企业也要学会“有节”,一旦获得相当利益,就不要不依不饶,追究到底。

如果“专利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奶酪,而被诉企业又没有还手之力,那它所能做的就只能是努力创造和解的条件,先退出对方的目标市场。在美国思科公司诉华为一案中,双方调解的基础就是华为让步,撤回全部涉嫌侵权的产品。这种方法还会在以后中国企业专利诉讼中出现,因为我们的生产基本上是在没有专利保护网的前提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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