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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三十六计之十——悔之晚矣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悔之晚矣

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美国衡平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应用非常广泛。在专利法方面,禁止反悔原则指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来往信件中已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在以后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已经认可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的内容,受诉法院将不予支持。美国专利律师接到专利诉讼案件第一件要做的工作便是到专利局查阅专利档案,就是为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来往信息中发现专利漏洞,应用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应用,变色笔案就是最为著名的因限制性的承诺而导致禁止反悔原则应用的案例之一,这个案例也被无数专业文章或书籍所引用。在这一案件中,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涉及变色的书写工具的变色笔,由笔杆、能容纳液体的笔芯和数支同笔芯相通的笔尖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支笔尖集中固定装在一支笔头上,使笔尖之间互相靠近而又互不接触,而与所述笔尖相通的容纳各色液体而又互不混流的笔芯也是固定的装在笔杆之中”。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多色笔”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列举了原告在其专利审判过程中向专利局递交的一份函件,在该函件中,原告称其“变色笔”与已有技术“多头笔”的区别在于:多头笔的目的在于使多个笔尖互相靠近,多头笔写出的字迹是稳定的标准色,而“变色笔”由于一个笔头上的几只笔尖相互靠近,而可以在书写中使相邻的两个笔尖双双着纸,从而组合成一种新的颜色,这也是其“变色笔”申请专利的目的。经过法庭调查,被告“多色笔”与“多头笔”的相应特征一致,作用和功能也一致,不能像“变色笔”那样使笔尖同时着纸从而组合出新的颜色。因此,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够允许专利权人将其已明确限定的保护范围运用等同原则予以扩大,被告“多色笔”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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