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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施发明奖励制度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发明奖励制度对鼓励员工发明创新的积极性非常重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价值空前提高,技术开发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也随着空前提高。所以,与制度监管相配合使用的,就是发明奖励制度。

美国的公司比较重视发明奖励,日本的公司对员工却和“抠”,现行的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执行。日本公司的职工进入公司即签订合同使其发明的专利权尽归公司所有;作为回报,职工可以从公司那里领取奖励。但在实践中,公司并没有支付“等价的报酬”。不断提起的索赔诉讼就是证明。前不久,夏普离职员工起诉夏普,这个员工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取得了4项日本专利,4项海外专利。由于这些发明,夏普的获利金额约达960亿日元,但这个员工所得甚少,他起诉要求夏普公司赔偿他5亿日元。

一般说来,专利发明的奖励包括:研究发明构想揭露奖金;专利申请奖金;专利获准奖金;专利产出杰出部门奖金;专利侵害检举奖金;技术授权奖金等等。

除了奖金的物质性鼓励之外,为提升士气、增进荣誉感及对公司的归属感,发明人取得一件专利时特颁予奖牌奖励。

资料一:IBM公司的累计积分制

IBM公司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而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1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或发表论文,也计为1点。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即获专利,则给予首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此外,公司每年举办一次盛大的科技发明奖颁奖仪式,100名获奖员工分享300万美元的奖金。IBM总裁亲自颁奖,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发明者。仪式后,发明者可以度假3~4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通过给予适当奖励的方式,IBM公司极大地激励了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获取专利的热情。2002年,IBM获得3288项美国专利,整个公司约有5000人为此做出了贡献。

资料二:上海的“两酬”保障

上海市是我国专利战略推广较好的城市,政府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3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适应了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现行实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有较大突破,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维护了职务专利发明人的“两酬”权益:(1)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而现行实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只规定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此23条增加了专利转让后,职务专利发明人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的报酬。(2)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从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报酬,而现行实施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持有单位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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