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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专利权归属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专利权的归属是公司获得专利权的基础,如果没有规定,最后有可能引起公司与员工的有关专利归谁所有的争议。在美国,所有发明都属于发明人个人,公司要取得,就必须通过签订专利转让协议来实现,这样,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权属就更加关键。美国法庭还会因为专利权属不明或者原告在申报专利权时权属问题上存在瑕疵判定专利没有执行力(相当于专利无效)。所以国外公司的专利管理部门把这一项工作看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中国法律虽然对专利权归属有严格的界定,但那都比较原则化,更何况如果在聘用合同中有详细规定的话,到法庭也容易解决的多,不用动辄引用法律的抽象条文,只要判断是否违约就可以了。

IBM公司要与每位员工签订“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是从公司内部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公司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技术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公司所有。

日立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也必须向本公司报告,根据需要决定公司需要与否。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取得专利权,也应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使用该专利。

如果公司专利权属管理不力,就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更糟糕的是,如果对新发明的独占权可能会落入一些雇员之手,他们反过来又通过实施其独占权与公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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