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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要点

2009年01月14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摘要:

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企业滥用专利权在我国进行垄断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给其他企业的实际利益造成了很大影响。新修改的专利法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精神,但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写上这几个字。专家对此表示:在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保护不够的问题,其次才是防止滥用的问题。

    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54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利法。这是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改。  “这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但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介绍,此前的两次修改更注重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注重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

  1提高专利授权标准

  修改后的专利法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而此前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只要在我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在我国授予专利。

  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改为只要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将在我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同时修改后的专利法加大了对专利侵权惩罚力度,最高处罚100万。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表示,这次专利法的修改都是围绕一个目的展开,即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2现有技术可合理利用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龙霞认为,这条规定很好地体现了专利法在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上的有机统一。

  王龙霞的另一重身份是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办主任。她介绍,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经过实质审查,难免使一些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获得专利权,有些专利权人不了解这一点,或者处于恶意竞争的目的滥用专利权,轻易地向他人提起侵权诉讼,影响了其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了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那些合理利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被控侵权人就能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张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不仅能缩短诉讼时间,节约维权成本,同时能够有效地制止恶意诉讼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隐含“防止专利权滥用”精神

  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企业滥用专利权在我国进行垄断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给其他企业的实际利益造成了很大影响。新修改的专利法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精神,但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写上这几个字。对此,陈广君给出了理由:在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保护不够的问题,其次才是防止滥用的问题。

  “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定还要同其他法律相衔接。”陈广君介绍,去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做了规定。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更多的也是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的制度。

  4 行政与司法保护两条腿走路

  2008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津培,率全国人大调研组到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就专利法修订工作进行立法调研。

  “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来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的呼声普遍比较强烈。”程津培委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调研中,许多企业反映,在维权方面,通过司法程序寻求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判决,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确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过程中涉及的环节比较多,因受我们的知识产权司法资源不够充足的制约,用时往往比较长,使得一些侵权者无法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无论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争端为主渠道的大型企业,还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都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的保护力度。”程津培表示,目前理论界对行政执法有不同看法值得尊重,但结合中国国情,现阶段我国坚持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并举的做法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是一定要加强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监督监管。

  27日,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陈广君表示,我国在专利保护当中是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条轨道并行运作。“这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个办法,也是我国的一个优势。”

  陈广君指出,过去的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在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被动。特别是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的时候,专利、工商和版权部门一起参与执法,但是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限又不尽一致,这也影响了执法工作。

  “既然行政保护要作为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相应的执法权限方面,就应该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权力。”陈广君说。新修改的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权限,同时也厘清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有利于他们各司其职。

  5 实施强制许可服务公共健康

  如果不幸患上白血病、艾滋病等疾病,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治疗这些疾病的药品价格很高。修改后的专利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新途径。该法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宣言,即关于公共健康问题的多哈宣言。”在新闻发布会上,尹新天介绍,多哈宣言对在专利领域的强制许可的颁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2005年,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根据议定书,世贸组织的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

  2007年,我国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尹新天介绍说,修改后的专利法在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以为病人在需要时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相关链接

  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尚不成熟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十几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这种分别立法的模式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在被问及“企业界和专家希望能够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机关在这方面是不是有考虑?”时,陈广君指出,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有的本来应该一致的规定,因各个单行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还互相矛盾。

  “从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我们国家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制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确实是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陈广君表示。陈广君介绍说,2007年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也曾对统一立法问题做过研究。

  他表示,现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还不成熟。当务之急是要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时,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设立知识产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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