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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称误导消费者

2009年04月15日 未分类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来源:人民网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专家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资料图:“中南海”卷烟

    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这是记者从今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获悉。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 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 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与会代表支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他们认为,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 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 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主任表示,将尽快将撤销“中南海” 卷烟商标的申请递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新探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从临床流行病学、毒理学角度,阐述了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的事实。以新的“中南海”卷烟包装信息为例,揭示烟草企业利用卷烟包装突 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达到其营销有害健康的烟草制品的目的。 “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的“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绝非什么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 告。这样的烟包信息,又一次误导消费者将买烟和公益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营销烟草的目的。

    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邱宝昌在研讨会上做了题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发言。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呼吁烟草企业和其产品的包装信 息都应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他指出,烟草包装信息不得误导、促进烟草消费,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健康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沈敏容教授的发言,指出了“中南海” 烟盒包装违反《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事实。他指出,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严重地与《公约》第11条及其《实施准则》不相 一致。《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健康知情权,“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而按照2008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 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简称《规定》)精神制作的新烟包,其信息不能明确、醒目和清晰地警告 消费者烟草的严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毫无变化的内容和毫无冲击力的形式,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同《公约》精神背道而驰。

    沈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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