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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降旗日记:我为公民降半旗

2012年08月31日 杂记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美国降旗日记:我为公民降半旗

美国当地时间8月25日,代表人类在月球上踏出一大步的宇航员阿姆斯特朗逝世。27日,奥巴马下令,白宫、联邦政府机构、公共建筑和场所以及军营、军舰等在31日阿姆斯特朗葬礼当天降半旗,以此向这位公民表达哀悼和敬意。

以降半旗的形式来纪念死者在美国并不鲜见。从执行的范围来看,降半旗可分为全国性的降半旗和地方州的降半旗,分别根据总统和州长签署的命令来执行。星条旗不会永不落,相反,政府频频为那些伟大的公民半降国旗,普通公民也常常享有降半旗的待遇。

在2012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243天里面,全联邦和各州居然共有139天出现降半旗的情况。其中,全联邦的降半旗有5天,地方州的降半旗134天——地方州降半旗一般是为出身本州的阵亡士兵致哀。譬如:2007年,中国籍美军士兵孙明在伊拉克战场牺牲,加州州长施瓦辛格下令州政府和州议会大厦降半旗向他致哀,并追认他美国公民身份。

2012年8月3日,共有6个州的政府机构出现降半旗的情况:佛罗里达州、爱荷华州、密歇根州、纽约州和弗吉尼亚州各自为在阿富汗牺牲的本州公民降半旗,而华盛顿州则为一名在收集麻痹性贝毒样品时殉职的潜水员降半旗。

没错,华盛顿州的所有政府机构于8月3日为一名自然资源部的潜水员降半旗。除此之外,普通公民和企业团体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把自家门前的国旗降一半。例如,乔布斯离世后,苹果公司就曾降半旗致哀。

降国旗和焚烧国旗一样,是一种情感的表达。至今,美国国会出现多次修宪保护国旗的立法企图(FlagDesecration Amendment,又称《焚烧国旗修正案》),但全都胎死腹中。因此,美国并没有联邦国旗法,只有国旗守则——旨在提供指导而非强制性的准则,而焚烧国旗的行为则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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