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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民族立场,但不要上美国圈套】详解钓鱼岛争端背后的美国因素

2012年09月14日 杂记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我国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而日本则主张其隶属冲绳(琉球),因而钓鱼岛问题与琉球归属、台湾问题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从中国清朝末年开始,中日之间围绕琉球问题、日本首次入侵台湾等问题发生争议时,都有美国从中介入。二战后,中日之间的台湾问题、钓鱼岛争议也与美国直接插手有关。可以预言,未来美国因素仍然是影响中日关系的重要外部变量。

美国对钓鱼岛的立场始于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

美国介入冲绳及台湾问题由来已久,但其对钓鱼岛的立场则始于1951年的《旧金山对日和约》(简称“对日和约”)。“对日和约”是1951年9月在美国操纵下部分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该和约第三条称“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惟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美国解释称,钓鱼岛包括在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之中。

但这显然不符合法理和事实。

首先,中国的领土不能由日美两国的条约或协议来决定。根据二战后期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协议,反法西斯同盟国家不得与敌国单独媾和。然而,美国违反上述国际共识,于1951年9月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单独对日缔结和约。虽然参加和会的国家中有49国代表在“对日和约”上签了字,但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签字。朝鲜、蒙古、越南人民民主共和国等也发表声明,不承认“对日和约”。

其次,1951年9月1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草案刚一出笼,当时的中国外长周恩来便发表声明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国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再次,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承认:国务院的立场是,有关钓鱼台列屿(即钓鱼岛诸岛)美国权利的惟一来源是“对日和约”,而即使根据此约,美国获得的也只是行政权,而非主权。

二战后美国占领冲绳及钓鱼岛

二战结束后,美军占领了冲绳及钓鱼岛海域,但从1945年8月至1953年12月,美国并未明确对钓鱼岛加以管辖。1953年12月25日,美国民政府颁布第27号布告——“琉球列岛地理界线”。其中称,根据1951年9月8日“对日和约”及1953年12月25日生效的美日关于奄美诸岛协定,有必要对迄今根据政府布告、告示及指令规定的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的地理境界重新界定。

故此,时任琉球列岛民政副长官、美国陆军少将戴维·奥克丹宣布了重新界定后的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及琉球政府管辖区域的经纬四至。1954年2月11日、1954年3月16日,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的《琉球列岛出入国管理令》、《琉球列岛刑法及诉讼手续法典》的地理范围也与之大体相同。尽管其中并未明确提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但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的钓鱼岛列岛正好被包括在内。

另外,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驻冲绳美军就以每年约5764美元的费用从琉球政府和古贺善次手里租用黄尾屿作为军用射击靶场。1968年9月3日,美国陆军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民政官室曾就在钓鱼岛建立警告板致函琉球政府首席行政官,并于1970年7月10日用英、日、中文在钓鱼岛建立了两个警告板,上写“琉球列岛居民以外者禁止进入尖阁列岛警告板”。此外,在黄尾屿建了两个,在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也各建了一个类似的警告板。

对此,中国政府早已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并反对美国对冲绳的所谓托管和驻军,更不承认美国擅自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冲绳的管辖范围。

美国擅自将钓鱼岛“施政权”划入冲绳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美日协定》。其中宣布的归还领土范围,与1953年美国民政府第27号布告完全相同。这样就将钓鱼岛诸岛划入归还冲绳的区域之内。日本政府也据此主张该岛属于冲绳县的一部分,并将钓鱼岛划为日本自卫队的“防空识别圈”内。

中国外交部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面对中国的反对,美国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玩起了暧昧。美国政府表示:“美国认为,把原来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其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同年,美国参议院批准“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国务院发表声明称:尽管美国将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但是在中日双方对群岛对抗性的领土主张中,美国将采取中立立场,不偏向于争端中的任何一方。当时的美国国务卿罗杰斯说:“该协定不会对那些岛屿的法律地位造成任何影响。”美国东亚及太平洋事务法律顾问执行助理罗伯特·斯塔尔也明确表示:美国“把从日本取得的对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决不会造成对任何潜在的领土主张的歧视”,“对群岛的任何冲突性的要求,需要牵涉此问题的各方谈判共同解决”。

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2010年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就钓鱼岛问题发表看法时也称:美国的政策是长期的,从未改变。美国在钓鱼岛最终主权归属问题上没有立场。我们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21世纪以来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上错上加错

20世纪90年代,克林顿总统执政期间,启用前副总统蒙代尔担任美国驻日大使。1996年10月,蒙代尔曾对记者表示:“即便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列岛)受到攻击,美军也不会提供保护”;“美日安保条约不适用于尖阁列岛”。此言一出,即遭到美国国会内鹰派反华势力的反对,也引起日方的不满。其后,美国就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从表面“中立”转向“有倾向性介入”。

2000年10月,美国国防大学国家战略研究所发表题为《美国与日本——走向成熟的伙伴关系》的报告。该报告称,美国要使美英特殊关系成为美日同盟的样板,“美国必须就包括钓鱼岛在内的日本行政统治之下的地区,向日本重申自己的防务承诺”。主持完成这份报告的阿米蒂奇于2001年出任布什政府主管亚太事务的副国务卿,这份报告的建议也开始变为美国政府的政策。2001年12月12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福特表示:“钓鱼岛一旦受到攻击,美国有可能对日本提供支持。”

在这种背景下,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内阁决定从2002年起由日本政府秘密与所谓“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日本国民签订“租约”,开始对该岛实施“国家管理”,即变相的国有化。

2004年2月2日,美国副国务卿里查德·阿米蒂奇表示:由于有美日安保条约,所以当日本施政下的地域一旦受到攻击,美国将视为对其自身的攻击。美国国务院东亚问题专家指出,所谓日本施政下的地域这一概念,即包括钓鱼岛。同年3月23日,美国国务院副发言人艾利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这些是对“美国政府过去在这一问题上的暧昧态度的修正”,即改变了美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所持的“中立”姿态和克林顿政府在“尖阁列岛”(钓鱼岛列岛)问题上不承担美日安保条约规定的防卫义务的声明。

阿米蒂奇的表态导致日本在“尖阁列岛”(钓鱼岛列岛)问题上的态度更加强硬。

2010年中日“撞船事件”背后有美国的影子

2010年上半年,民主党人鸠山由纪夫上台后,日美两国由于冲绳美军基地搬迁问题关系很不融洽。同年6月2日鸠山辞职。菅直人上任后重视维系同美国的关系,得到美国的青睐。美国国防部长盖茨在2010年6月新加坡举行的亚洲安全会议上,就中国舰船在宫古海峡公海训练一事,公开指责中方而力挺日本。同年8月16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在记者追问下明确表示:“钓鱼岛在日本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而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声明,该条约适用于日本管辖的领土。所以,如果你今天要问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答案是‘是’。”美国的立场使日本政府内的强硬派受到鼓舞。

在处理钓鱼岛“撞船事件”问题上,菅直人内阁,屡次错过化解矛盾的机会。为何会犯此错误?其决策过程的全貌不得而知。但是,有一个事实却不容忽视,即在此背后有美国的影子。2010年9月14日,日本民主党代表选举刚结束,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克劳利即发表讲话,他一方面表示希望“通过对话和平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强调“美日同盟是亚洲和平稳定的基石”。这等于告诉日本处理这个问题的上限和下限,是给日本打气鼓劲。此外,美国前布什政府副国务卿、美国著名鹰派人物阿米蒂奇,在这个微妙的时刻访问了日本。据报道,9月15日,阿米蒂奇与时任菅直人内阁官房长官仙谷由人等要员密切接触。他在日本不仅老调重弹,而且就日方在钓鱼岛水域非法扣押中国船长一事称,日本“判断准确,反应适度”。中国就是想通过这件事“试探日本政府的底线”。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增加防务开支及美日联合军演次数以制衡中国是“最好的策略”。

据日本媒体报道,在美国政府内,有一种看法正在增强,即认为钓鱼岛“撞船事件”并非偶发,而是在中国政府默许下“有组织的事件”。美国有关人士对日本媒体称,中国政府内部机构可能已决定对“尖阁列岛”(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军队正掩护渔船形成一体,落实这一方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才“敲响警钟”,“暗示发生冲突时美军会采取措施,对中国的强硬态度予以牵制”。

日本释放中国船长后,同年9月28日访日的美国国防部部长助理格莱格逊表示,“全面支持日本的应对”,称“日本政府在妥当地行动”,没有必要进一步妥协,暗示日本没有必要回应中国政府要求的道歉与赔偿。

钓鱼岛根本不能适用《美日安保条约》

美国立场的大前提是:根据《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对在日本行政管辖下的领土,美国将提供保护。小前提为:美国1972年已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于是得出的结论是: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

1960年6月23日生效的《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内容是:“各缔约国宣誓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和手续,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

但从法律上讲,钓鱼岛并未满足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第五条的两个要件:第一,美国当年把钓鱼岛擅自划入日本的行政管辖区之内,是美国私相授受的、非法的、无效的,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而且目前日本也并未在钓鱼岛有效地实施“施政权”,中日两国的岛屿争议悬而未决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第二,既然美国并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岛的主权,即便从美国的立场讲,钓鱼岛也不是日本的领土。作为常识,不能把没有确定主权的地区说成是哪个国家的领土。没有主权就不构成领土。

另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问题。因此,根本不存在适用《美日安保条约》的假设前提和现实可能性。

《美日安保条约》是美日两国的双边安排,但它不得对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美方曾建议举行中美日三边官方对话,但如果美国不改变错误立场,等于在赛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只会造成美日联手进一步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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