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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陪审团制度

2014年12月04日 学习小计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为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美国总统杰弗逊曾说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它的意义,启示以及应为我们所借鉴的方面有哪些呢?本文将就此作出探讨。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

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英国最初建立大陪审团是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但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盾牌的功能受到了北美殖民者的重视,早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但殖民地时期的大陪审团拒绝反对王权的各类起诉,1776年《独立宣言》中,就指责英王剥夺殖民地人的权力,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

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陪审员的挑选程序

1 适用主体依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因以下原因(1)不是居住在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期限的,满18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2)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3不会说英语4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5被以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否则任何公民都具有担当陪审员的资格

2 挑选的具体程序

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多少由案件在社会中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法官要根据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一般案件中,选出20人,重大案件为40- 50人。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一过程,双方律师都要参见,在庭选过程中,法官对每个候选人作出最后提问,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就让这人坐下,如果不适合,就让其回避,随后这个人就可以走了。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一种为有理否决,另一种为有利否决,无力否决必须提出法律认可的理由,后者无需,所以双方律师都珍视这次机会,会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外。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

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他们位于一个绝密的地方,每天由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不能见亲友,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决,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角色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听众,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但陪审员们只能听,看,不能提问,也不得做笔记。

(四)指示陪审团

  最后辩论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会包括1 强调他们裁决的政策性含义2 解决法律上的分歧,向陪审团做出解释3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则。虽然这些指示对陪审团的控制尽管不是绝对的,但是确是强有力的,所以往往指示会对有罪裁决产生重大影响。

(五)陪审团评议和裁决

  指示结束后,法官就会讲陪审员送至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事实作出评议。陪审团有权作出一个概括性裁决并且享有不因其裁决依据而受质询的特权,法律赋予他们与法庭在法律和证据在效果上持有不同观点的权力,并且他们的裁决一般不会受到干扰,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陪审团的成员主要为未经过去法律知识训练的人担任,虽然在开庭前,法官会对陪审员进行有关案件的法律只是的培训,但陪审员作出裁决的依据主要还是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这就使之成为一种抵制虽然具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同情心的法官以及具有过分追诉热情的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工具。

三 陪审团制度的益端以及弊病

陪审团制度自从确立以后,就作为一种民主的形式被广泛采用,甚至到了19世纪大陆法系诸国也相继引进陪审团制度,尽管最终衰退,但也是由于历史的,文化的,民族的原因,没有孕育陪审团制度的合适土壤,而并非制度本身的缺陷,时至今日,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他通过巧妙地权力设计,使得拥有裁量权的陪审团和法官拥有足够大的裁量权,但有没有能力去恣意的,放任的滥用权力,总的来说,其存在的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司法公正性

所谓司法公正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程序应是公正的,而且其对案件作出裁决也应是公正的,而且其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也应是公正的,而对于咯暗示是的正确认识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前提。而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腐败,众所周知,公正司法乃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权被滥用,那么就如同一座大坝被锄了一镐头,虽短时无大碍,但久而久之,大坝必将被狂暴的洪水所淹没,保障司法廉洁,不能只靠法官个人的素质与道德心或良心,更重要的是创设一套健全的机制,使得同为利己性的法官在能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又不会通过滥用权力导致对公共利益与基本正义的破坏。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

3 有利于司法公开

同样,司法公开地为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性因素,为了避免司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除有关公民个人隐私,一经公开会导致难以忍受的的痛苦以及事关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绝大多数案件应公开审理,当然为了保障法庭的庄严与肃穆,绝大多数案件应在法院内部审理,而并非在喧闹的集市。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

4 有利于司法独立

作为国家三大机构之一的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保障独立的地位,而依附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那么它必将沦为推行暴政和专制的工具,而危害司法独立的因素无非来自两方面,一是法院内部,二是法院外部。在陪审团存在的国家里,判决结果往往是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做出的,而且陪审团的住所都是隐蔽的,因此若有人想干扰审判,无论是时间上与空间上都极为困难,因此陪审团也成为了一柄保障司法独立的利器。

5 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尤烈。”这是因为不公正的举动只是污染了流水,而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大大塑造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保护神的地位,正如卢梭所言:法律不是刻在石柱上的,也不是记录在铜表上的,而是写在人们心里的,法律之所以为人们所信仰,无外乎其终极价值——正义。

6 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

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准就是这个国家国民法律意识与知识水平程度。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

当然一项制度并不是完备的,也不可能是完备的,对其的改革也是使他逐渐接近完备性,近代陪审团制度在其进行过程中的弊病也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

1 易造成司法效率低下以及司法成本过高

如所周知,美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全票通过,而做出这一判决往往是十分困难和旷日持久的。这无疑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导致更多的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审理。并且由于陪审员的住、食、行均为政府买单,这是否是浪费纳税人钱的一种行为呢?

2 陪审员挑选制度易造成裁决错误

无数事实证明,大多数辩护律师认为:就陪审员而言年轻的比老的好,结婚的比单身的好,穷人比富人好,而陪审员也会情不自禁的在心理上倾向于同种族当事人就几乎已经成了一条众所周知的真理。并且财产雄厚的辩护律师会应用“北京调查员”和“无理否决权”剔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这均会评议的公正性。

3 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易造成对公民个人生活之侵扰

各国法律基本都确定这样一种理念: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利的触手不得侵犯广大公民的私生活。目前陪审团制度就陷入了一方面要求司法独立,公正,民主,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对公民私生活的干扰的这样一种悖论中。陪审团的评议过程往往是旷日持久的,尽管政府会给与陪审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与公民因担任陪审员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误工费比较,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假设12名陪审员均为自愿履行陪审员义务的公民,但因种种原因,导致法庭作出了不符合陪审团部分成员意图的判决,那么是否可以推理出这部分成员会因此裁决而认定他们所做的努力为徒劳的,进而产抵触情绪,发展到极端甚至户认定此义务干涉公民自由。

四 陪审员制度的移植与反思

(一)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

     法国大革命时期,陪审团制度被法国所推崇,欧洲大陆受法国大革命影响,也饱含热情的引进了陪审团制度,但经过短暂的繁荣后,最终以失败告终。

(二)完善我国陪审团制度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构想,都未得到实现,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也没有真正的实行,20世纪30年代初和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是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的,也可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享有相同的权力。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38条也分别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挑选资格职权与物质保障。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发挥实际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陪审员素质不高,很难在审判中发挥作用

2 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受重视,甚至由于误工所应接受的补助也不能到位

3 受外界环境制约过多

总之,目前我国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因此健全,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现今继续解决得重大问题,陪审员制度的巨大优势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过了,下面主要就此谈一下图和健全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首先 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提出的问题,建议以及发言除了做必要的限制之外,不应受法律追究。

其次,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制度,对于因公民在担任陪审员过程中所造成的物质的,精神的损失予以有效地补偿。

再次,对于人民陪审员执行其职务期间,应给与一定得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保证其作出的决定并非出于主观恣意和任意所为,并且,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有效地增强其维权意识。

最后,应在法律上规定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是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故意不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应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语:英美法律大名鼎鼎的陪审团制度为英美司法制度的灵魂,经过不断改革,现在已经趋于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一项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文化为依托,如果不加选择,将其直接移植,最后的结果必将是事得其反,因此时下,不断学习吸纳西方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因素,用他山之石,来击我方之玉,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资料 韦恩.J拉菲弗 南西J 金 杰罗德H 伊斯雷尔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麦高伟 切斯特 米尔斯基《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中国监检察出版社

        易延友 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

摘要陪审团制度为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美国总统杰弗逊曾说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它的意义,启示以及应为我们所借鉴的方面有哪些呢?本文将就此作出探讨。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英国最初建立大陪审团是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但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盾牌的功能受到了北美殖民者的重视,早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但殖民地时期的大陪审团拒绝反对王权的各类起诉,1776年《独立宣言》中,就指责英王剥夺殖民地人的权力,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一)陪审员的挑选程序

1 适用主体依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因以下原因

(1)不是居住在某一司法区域达到一定期限的,满18周岁的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2)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

(3)不会说英语

(4)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5被以可能判处1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否则任何公民都具有担当陪审员的资格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多少由案件在社会中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法官要根据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一般案件中,选出20人,重大案件为40- 50人。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这一过程,双方律师都要参见,在庭选过程中,法官对每个候选人作出最后提问,如果法官认为此人可以担任就让这人坐下,如果不适合,就让其回避,随后这个人就可以走了。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一种为有理否决,另一种为有利否决,无力否决必须提出法律认可的理由,后者无需,所以双方律师都珍视这次机会,会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外。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他们位于一个绝密的地方,每天由专车接送他们去法庭,他们一般不能见亲友,不能看电视新闻和未经法警审查的报纸,以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作出有违公正的裁决,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当然,也是最重要的听众,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但陪审员们只能听,看,不能提问,也不得做笔记。

(四)指示陪审团 最后辩论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会包括

1 强调他们裁决的政策性含义

2 解决法律上的分歧,向陪审团做出解释

3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则。虽然这些指示对陪审团的控制尽管不是绝对的,但是确是强有力的,所以往往指示会对有罪裁决产生重大影响。

(五)陪审团评议和裁决指示结束后,法官就会讲陪审员送至秘密的评议室,就案件事实作出评议。陪审团有权作出一个概括性裁决并且享有不因其裁决依据而受质询的特权,法律赋予他们与法庭在法律和证据在效果上持有不同观点的权力,并且他们的裁决一般不会受到干扰,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陪审团的成员主要为未经过去法律知识训练的人担任,虽然在开庭前,法官会对陪审员进行有关案件的法律只是的培训,但陪审员作出裁决的依据主要还是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这就使之成为一种抵制虽然具有专业知识,但缺乏同情心的法官以及具有过分追诉热情的检察官作出错误决定的工具。三 陪审团制度的益端以及弊病陪审团制度自从确立以后,就作为一种民主的形式被广泛采用,甚至到了19世纪大陆法系诸国也相继引进陪审团制度,尽管最终衰退,但也是由于历史的,文化的,民族的原因,没有孕育陪审团制度的合适土壤,而并非制度本身的缺陷,时至今日,陪审团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洗礼,已经逐渐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他通过巧妙地权力设计,使得拥有裁量权的陪审团和法官拥有足够大的裁量权,但有没有能力去恣意的,放任的滥用权力,总的来说,其存在的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利于司法公正性所谓司法公正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程序应是公正的,而且其对案件作出裁决也应是公正的,而且其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也应是公正的,而对于咯暗示是的正确认识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前提。而作为最高裁决者的法官难免会因为其自身年龄,阅历,经验,甚至是主观情绪的影响,作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错位,因此设立一个由不同职业和生活经历组成的陪审团帮助法官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司法腐败,众所周知,公正司法乃维护社会秩序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权被滥用,那么就如同一座大坝被锄了一镐头,虽短时无大碍,但久而久之,大坝必将被狂暴的洪水所淹没,保障司法廉洁,不能只靠法官个人的素质与道德心或良心,更重要的是创设一套健全的机制,使得同为利己性的法官在能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又不会通过滥用权力导致对公共利益与基本正义的破坏。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对案件量刑作出裁决,无权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任何评议,而陪审团成员均为随机选出,并且有一套极为严密的保密措施,有效地避免了因行贿与陪审员,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严重偏离的裁断。

3 有利于司法公开同样,司法公开地为公正的一项重要保障性因素,为了避免司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除有关公民个人隐私,一经公开会导致难以忍受的的痛苦以及事关国家机密的案件除外,绝大多数案件应公开审理,当然为了保障法庭的庄严与肃穆,绝大多数案件应在法院内部审理,而并非在喧闹的集市。除新闻媒体公开外,由12名不同职业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本身就扩大了民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又给公民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和渠道。

4 有利于司法独立作为国家三大机构之一的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保障独立的地位,而依附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那么它必将沦为推行暴政和专制的工具,而危害司法独立的因素无非来自两方面,一是法院内部,二是法院外部。在陪审团存在的国家里,判决结果往往是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做出的,而且陪审团的住所都是隐蔽的,因此若有人想干扰审判,无论是时间上与空间上都极为困难,因此陪审团也成为了一柄保障司法独立的利器。

5 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尤烈。”这是因为不公正的举动只是污染了流水,而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陪审团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这样也可以大大塑造法律在人们心目中保护神的地位,正如卢梭所言:法律不是刻在石柱上的,也不是记录在铜表上的,而是写在人们心里的,法律之所以为人们所信仰,无外乎其终极价值——正义。

6 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进公民法律意识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标准就是这个国家国民法律意识与知识水平程度。陪审团制度不仅强化了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并且提供了每一位公民参与司法过程的机会,不仅使得公民更加熟悉本国司法过程的程序,并且通过庭审中律师的辩论,推理,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增进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当然一项制度并不是完备的,也不可能是完备的,对其的改革也是使他逐渐接近完备性,近代陪审团制度在其进行过程中的弊病也逐渐被人们揭露出来

1 易造成司法效率低下以及司法成本过高如所周知,美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全票通过,而做出这一判决往往是十分困难和旷日持久的。这无疑会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导致更多的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审理。并且由于陪审员的住、食、行均为政府买单,这是否是浪费纳税人钱的一种行为呢?

2 陪审员挑选制度易造成裁决错误无数事实证明,大多数辩护律师认为:就陪审员而言年轻的比老的好,结婚的比单身的好,穷人比富人好,而陪审员也会情不自禁的在心理上倾向于同种族当事人就几乎已经成了一条众所周知的真理。并且财产雄厚的辩护律师会应用“北京调查员”和“无理否决权”剔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这均会评议的公正性。

3 担任陪审员的义务易造成对公民个人生活之侵扰各国法律基本都确定这样一种理念: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利的触手不得侵犯广大公民的私生活。目前陪审团制度就陷入了一方面要求司法独立,公正,民主,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对公民私生活的干扰的这样一种悖论中。陪审团的评议过程往往是旷日持久的,尽管政府会给与陪审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与公民因担任陪审员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误工费比较,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假设12名陪审员均为自愿履行陪审员义务的公民,但因种种原因,导致法庭作出了不符合陪审团部分成员意图的判决,那么是否可以推理出这部分成员会因此裁决而认定他们所做的努力为徒劳的,进而产抵触情绪,发展到极端甚至户认定此义务干涉公民自由。

四陪审员制度的移植与反思

(一)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移植法国大革命时期,陪审团制度被法国所推崇,欧洲大陆受法国大革命影响,也饱含热情的引进了陪审团制度,但经过短暂的繁荣后,最终以失败告终。

(二)完善我国陪审团制度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中》提出了采用陪审制度的构想,都未得到实现,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在司法制度改革中提出了建立参审制和陪审制的方案,并制定了《参审陪审条例》但也没有真正的实行,20世纪30年代初和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是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的,也可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由法院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享有相同的权力。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38条也分别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挑选资格职权与物质保障。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发挥实际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陪审员素质不高,很难在审判中发挥作用

2 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受重视,甚至由于误工所应接受的补助也不能到位

3 受外界环境制约过多总之,目前我国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因此健全,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现今继续解决得重大问题,陪审员制度的巨大优势在上文中已经阐述过了,下面主要就此谈一下图和健全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首先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提出的问题,建议以及发言除了做必要的限制之外,不应受法律追究。其次,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物质保障制度,对于因公民在担任陪审员过程中所造成的物质的,精神的损失予以有效地补偿。再次,对于人民陪审员执行其职务期间,应给与一定得法律知识的培训,以保证其作出的决定并非出于主观恣意和任意所为,并且,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有效地增强其维权意识。最后,应在法律上规定担任陪审员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是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对于故意不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应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结语:英美法律大名鼎鼎的陪审团制度为英美司法制度的灵魂,经过不断改革,现在已经趋于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一项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一个国家的社会历史文化为依托,如果不加选择,将其直接移植,最后的结果必将是事得其反,因此时下,不断学习吸纳西方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因素,用他山之石,来击我方之玉,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资料 韦恩.J拉菲弗 南西J 金 杰罗德H 伊斯雷尔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麦高伟 切斯特米尔斯基《陪审制度与辩诉交易》中国监检察出版社

易延友 陪审团移植的成败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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