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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潮来了?失业保险能保险吗

2016年01月13日 奇闻轶事, 学习小计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导语: 从去年底以来,新华社、人民日报多次提到下岗失业的问题。按常识判断,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与之相关的大背景是,“去产能、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去杠杆”被列入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而“去产能”被认为是五大任务之首。要化解过剩产能,下岗失业问题不可避免。不过只要做好了下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就不会导致太大的社会问题。上世纪末,国务院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建立了失业保障制度。如果又一次下岗潮来临,失业保险能保险吗?

下岗潮山雨欲来 会波及多少人

2014年12月,人民日报曾报道《压减产能,工人何处去》。文章称,“产能过剩、雾霾频发,钢铁、建材等行业进入大幅压缩产能、深度调整结构的阶段。淘汰落后、转型升级的方向毋庸置疑,但这也意味着不少职工的饭碗受到影响。”据该文披露,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最突出的当数河北省。河北省人社厅提供的数据显示,到2017年,河北省化解产能过剩涉及职工54.7万人,其中钢铁42.6万人、水泥6.5万人、平板玻璃5.6万人。
在媒体的零星报道中,可以看到一些煤炭、钢铁企业需要转移安置员工的具体人数。去年12月,武钢集团曝出了“裁员6000人”的消息,随后武钢回应称公司并非进行“裁员”,而是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河北唐山钢铁到2017年计划减产4000万吨粗钢、2800万吨铁,经测算将直接影响10万人就业。江苏沙钢集团下属的一家特钢公司,共有3000多名职工,企业亏损严重,计划关停。同样面临关停的还有杭钢,据一位钢铁行业人士称,“杭钢搬迁关停的文件早就下来了,但近万名员工的安置问题得不到解决,员工诉求各异,协调困难,也让进度一拖再拖。”
有媒体分析称,从今年神华中煤全面降薪、龙煤集团分流10万员工、潞安集团要求员工停薪留职和内部休假等事件来看,由于企业效益低迷,员工安置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也伴随着下岗潮。据统计,从1998到2000年,国企下岗职工2100万人。15年后,产业结构升级使中国不得不面临又一波下岗潮,这一次会影响到多少人?今年1月11日,新华社援引中金公司的报告分析称,钢铁、煤炭开采、水泥等过剩行业若减产30%,将裁员300万人。根据上一次的经验,2100万下岗职工有13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100多万人得到内部安置,其余失业人数约占1/3。按照这一比例,上述行业减产30%可能带来100万人失业。
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曲玥的测算,工业产能过剩对应的冗余就业数量达到了2700万人左右,这些人更多是由受教育程度较低、工资待遇较差的脆弱群体构成。

下岗职工能指望失业保险吗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视在职时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而定。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施行十多年来,由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率低,到2014年,失业保险基金年末累计结余已达到4370亿元。2014年当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尚不及收入的一半。不过换个角度看,这笔躺在账上“睡大觉”的基金,倒是可以给本轮产能淘汰中的下岗职工提供一定的保障。

失业保险不差钱 作用却很有限

一名官员撰文指出,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在职时的工资总额挂钩,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越多,但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却并未按照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同时,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还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比如,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是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时限是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这可能在实际操作中,给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造成一定的困扰。
而更严重的问题体现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率上,失业保险基金的巨额结余,一方面说明发放标准过低,对于失业人员的救济程度有限;另一方面,说明在失业保险扩大覆盖率时,其瞄准率和失业率往往是脱节的。据媒体披露,2003年失业保险覆盖面是1.04亿人,到2013年扩大到1.64亿人,但在同期登记失业率和失业人数几乎没有明显变化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不但没有同比增加,反而却从2003年的415万人下降到2013年的197万人。换句话说,高失业风险人群没能参加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群体基本都没有失业风险。这个高失业风险的人群,其实并不是眼下面临下岗威胁的国企职工,而是农民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度的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失业保险覆盖率较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失业保险覆盖率较低。尤其是,中国农民工人数超过2.7亿,但由于他们就业与失业状态识别成本较高,其较大的流动性使之存在较大的管理困难,所以“五险”的参保比例始终难以提高。事实上,伴随着房地产业的下行和制造业的不景气,农民工也在面临转型,尤其是在他们失去土地变成“新市民”之后,失业的风险正变得越来越高。
根据各国实践,世界上失业保障制度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非缴费型失业救助模式、缴费型的失业保险模式、保险和救助兼顾的混合型模式。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应对劳动者因失业带来的收入中断、减少或陷入贫困等方面的风险。根据各国的实践,失业保险应对的失业风险可分为两个层级,较高层级的是因工作中断导致的收入下降风险,大多数实行缴费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此为依据设置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通常是结合失业者缴费年限、工资水平等来确定;较低层级的是因失业而陷入生活贫困的风险,往往属于非缴费型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目标,保障失业人员不会因失业而陷入生活贫困,该类型的失业保险往往也纳入了这些国家的社会救助体系。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从其缴费和运行机制上看属于典型的缴费型失业保险制度,但是从目前应对风险的层级、待遇标准确定以及待遇水平看,更具有非缴费型社会救助制度的特征。
另外,在我国,失业保险金也被纳入了家庭收入范畴,这对低收入家庭来说,就意味着失业保险金将对低保金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尤其在失业保险金偏低的情况下,可能会降低低收入群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意愿,进而会弱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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