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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之商业秘密篇

2009年01月03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23、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答: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商业秘密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同其他形态的财产权一样,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二)商业秘密在存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资产。这一点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而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三)商业秘密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权,即谁合法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审核程序,或通过公告、登记、注册等形式予以授权。

(四)同一商业秘密可以有多个合法、独立的权利主体,不具绝对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这一点,既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也不同于有形产权。商业秘密之所以可以有多个权利主体,是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独立的思考和创造,或者善意取得、合法授让、反向工程(对产品进行反向研究,倒推出配方、工艺)等渠道,获得同样的信息。

(五)商业秘密的权利存续期限不受物理、法律的限制,只要不泄露,就可以无限期持续,“祖传秘方”即属此列。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有形产权则不然,它们或受物理规律限制,或受法律限制。

(六)商业秘密保护的公力救济以自我保护为前置条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有形资产的产权,直接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则不同,一旦泄露,企业找不到寻求公力救济的法律依据,就不能判定得利的一方违约、侵权、或构成犯罪。

(七)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不具地域性。专利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要取得域外(国外)效力,就需获得该国的认可。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则不受地域限制。

24、国际商战中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答: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间谍活动日益频繁。现代商战中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利用通信网络和高科技手段截取、窃听商业秘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类窃密事件正逐步上升;

(二)利用考察和参观机会搜集商业秘密。商业间谍利用合法身份在考察参观时不厌其烦地提问,前后左右到处拍照,从那些数不清的问题和大量照片中找到对他们有用的商业情报。

(三)收买内部人员搜集商业秘密。金钱收买、许诺出国、美人计等手段,是国际商战中收买内部掌握商业秘密人员的惯用伎俩。

(四)以洽谈生意或代销产品为掩护,索要科技资料和样品,以达到窃取商业秘密的目的。

(五)以签订优惠合同为诱饵套取商业秘密。先以优惠价格让承包商上钩,等套取到所需情报资料后却另辟它径。

(六)利用经营咨询公司搜集商业秘密。咨询产业的服务对象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被咨询者的竞争对手、国外用户等。

(七)招聘企业负责人的子女、亲戚,指使他们窃取商业秘密。

(八)招聘企业离退休人员,或者在企业、科研单位发展情报关系,通过它们窃取或收买经济或科技秘密。

(九)雇佣我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和留外不归人员,以做生意或探亲访友为掩护回国,伺机窃取商业秘密。

(十)窃取我到国外出差的企业、科研人员的资料。为了获取商业秘密,国外情报机关不择手段安装窃听装置,偷翻、偷拍文件资料。

25、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目前,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淡薄。一些国有企业的思想观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只知道企业有国家秘密要保护,不知道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经营优势也需要保护,更没有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商业秘密范围不清。有的只重视技术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生产经营秘密的保护;有的只注重对生产计划、销售策略、客户名单等的保护,而对工艺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保护重视不够。

(三)保护措施单一、乏力,管理松懈。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般多采用行政手段,对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的运用甚少,致使有些商业秘密泄露后也不知道,有些商业秘密被侵权而束手无策。即使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但执行不力,赏罚不明,往往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26、企业、科技主管部门应怎样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答:第一,要把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分析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作法和成功的经验,努力探索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途径。

第三,根据行业、产品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制定分行业、分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办法,引导商业秘密保护走向规范化。

第四,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使之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27、企业如何利用有关权属特征进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

答:(一)专利权。由于专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技术信息应及时申报专利。为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在申报专利时可有意保留一部分易于保密的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如果这项技术的商业秘密部分被泄露,不特定人仍不能掌握全部技术。要取得专利部分,必须依据《专利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要取得商业秘密部分,则必须获得商业秘密的实施许可。这样就可以起到双保险的作用。

(二)商标权。一般而言,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竞争中具有一定优势,其产品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名牌效应。因此,及时利用《商标法》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名牌商标的特别保护,可以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著作权。著作权无需批准、注册。只要是独立创作形成的某种能表达作者意图的文字、图案、软件等即可。因此,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无论它是工程或产品设计,还是用来证明原理或结构的图纸、模型以及计算机软件,都可纳入著作权属的保护范围,他人负有不得抄袭、剽窃、擅自使用等义务。我国的著作权法实行自动产生原则(创作完成之日即为著作权产生之时),但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登记制度。此登记虽不是权利发生的前提,但却是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8、企业采用行政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有哪些主要措施?

答:行政手段的运用是企业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专门组织,明确职权,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范围,这种多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另一种是把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纳入本企业法律工作机构的职责范围,这种多为三资企业。

(二)明确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商业秘密事项,同时确定涉密区域、车间和岗位,并尽量缩小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

(三)针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重要岗位(部位)和易于造成泄密的主要渠道,制定和完善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主要有: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的有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及其软盘的管理办法;复印机、传真机的使用管理制度;对外宣传和接待制度;涉密区域、车间和岗位的保密规定;涉密会议、活动的管理规定;涉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等等,并据此实行岗位责任制。

(四)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五)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泄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实行保密奖惩制度。对严守秘密者给予奖励,对泄密者及时处理,以儆效尤。以上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管理工作的范畴,同生产、经营、科研等企业各项业务工作一起进行总结、检查、考核评比,并同经济效益挂钩。

29、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为什么要适当运用经济手段?

答:适当地运用经济手段,是防止企业内部涉密人员外流或泄密的有力保障。经济手段包括对涉密岗位的人员发保密津贴;对给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重奖,评定高级职称;在住房、工资待遇等方面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度倾斜等等。实践证明,采取这些措施,有利于调动和保护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30、为什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答:1993年9月2日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如下:

(一)统一了名称。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过去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技术决窍”、“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技术权益”、“科技成果权”、“非公开信息”等等,均统称为商业秘密。

(二)限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指出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不仅包括技术秘密(如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秘密(如企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营销方式、货源、财务和会计报表、客户名单、谈判底盘及诉讼状况等),这是“管理也是生产力”在立法上的体现。

(三)将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多种经营者,为商业秘密进入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各种经济成份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如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等)和其他领域的经营者(如商业银行、娱乐场所等)的有关秘密,都能受到法律保护。

(四)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归权利人所有。它具有产权属性,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在法律上的确认,将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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