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为案看邮政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刘志强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前段时间,深圳华为公司与上海沪科公司发生法律纠纷。上海沪科的几名创业人员原是华为公司的职员,后离开华为公司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 2002年秋,华为公司以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佳木斯警方随即将沪科公司的三名主要创业人员拘留。华为公司方面称,这三人原为华为公司光网络产品的研发人员,与华为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后三人以出国读书、读研为名先后辞职,并带走了华为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沪科公司。沪科公司使用华为公司的光传输技术开发出与华为公司相同的产品,已销售到黑龙江佳木斯等地,其行为涉嫌侵犯华为公司商业机密,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从华为案本身来看,谁是谁非还没有定论,但这个案件已经给全国的企业都敲响了警钟,即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其中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泛指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控制的信息,这类信息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保密的,即其整体内容或内容的精确排列和组合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换言之,该信息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二是因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的;三是信息的合法控制人为了保守秘密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最典型的商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中有三大支柱,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所称的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即包括商业秘密和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技术诀窍,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是以往的国际公约中还未有过的,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大创举牞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
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并不重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经发生多起严重的商业秘密被窃案件,其中包括景泰蓝和宣纸的制作工艺都被国外企业所窃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大企业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但总的来说,我们保护商业秘密的观念仍然很落后,一方面表现为不重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尊重他人的商业秘密。
近年来,随着中国邮政的快速发展,邮政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数量也越来越多,包括企业自行研发的各种软件、未申报专利的一些技术诀窍、所掌握的普通名址库、大客户名单及商品的购销渠道等,这些商业秘密直接给邮政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也是有类似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所希望得到的资料。但从邮政企业的现状来看,对这些秘密的保护尚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在一些企业,对软件和技术诀窍并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与该项业务无关的人员也可以接触到名址库和客户名单,这在一方面使得这些商业秘密容易被竞争企业所获得,另一方面也使其不再具有秘密性,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即使受到了侵害也无法获法律的保护。因此,各地邮政企业应当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建立本企业的保护制度,对各种商业秘密应确定其密级,并确定相应的可接触的人员范围。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间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在预防的同时也要加强打击力度,对侵害自己商业秘密的行为,邮政企业不应姑息,而要主动运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进行打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惟有如此,邮政企业才能真正有效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取得更大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