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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艰难维权,黄静将官司打向全球,华硕面临生死之战

2009年03月20日 未分类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黄静在《立案调查申请书》签字黄静在《立案调查申请书》签字

对于双方而言,这都是一场鏖战。对于双方而言,这都是一场生死之战。惟一的区别是,一方是世界500强企业,一方是20多岁的一个女孩子;一方是销量日益下滑的世界第四大笔记本电脑厂商,一方是被迫辍学刚刚出狱不久的女大学生。

一方的商誉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一方的自由被冻结在295天的铁窗之下。但是即便如此,事情似乎仅仅是刚刚开了一个头。

来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消息,当事一方黄静诉华硕名誉侵权案将于3月20日上午9:00开庭,这也将是华硕“芯片门”事件第一次公开上庭。黄静律师团此前提供的起诉书显示,黄静此次将索赔100万元,其诉讼请求有五条,分别为: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删除所有涉案侵权内容。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所有曾经发布或转载过涉案侵权内容的网站首页按照与侵权时间相等天数发布道歉和事实澄清声明,内容需经过原告同意确认;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就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99万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公证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除了在中国大陆的官司以外,黄静代理人周成宇表示,去年11月,凤凰卫视《文涛拍案》栏目播出了“500万美元的天价索赔案”。因华硕是一家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台湾股民收看该节目后纷纷对华硕公司提出质疑,华硕公司随后在台湾地区数家知名媒体以上市公司名义发表声明,声明中多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为了还原事实真相,黄静决定将在台湾当地法院起诉华硕电脑股份有限公司((TW2357)以及发表侵权言论的部分台湾媒体。除了要求华硕公司以及侵权媒体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外,赔偿诉讼请求将会达到一亿元新台币。此外,周成宇还表示,由于华硕公司在欧洲市场也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还准备在欧洲一些国家提起对华硕的诉讼。

黄静一方紧锣密鼓,华硕一方也要釜底抽薪。据悉,黄静律师团已经从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了解到,华硕公司以从未收到黄静不起诉决定书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诉。华硕公司申请复议的内容包括:一、要求检察机关撤销对黄静的不起诉决定,二、撤销对黄静的国家赔偿决定,三、要求再次以敲诈勒索罪追究黄静及周成宇的刑事责任。按照规定,华硕公司如果此次申诉复议成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撤销对黄静的不起诉决定,国家赔偿决定,并再次对黄静及周成宇进行收监。

此番对决,双方再度陷入了你死我活的绝境,这是一场谁也输不起的战斗,也是一场谁也赢不了的战斗。厂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殊死”之战,希望“芯片门”是第一例,也是最后一例。在此,不妨再次回顾一下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对此案的观点:妥协是人生最大的智慧,是商家最大的智慧,也是公关危机最大的智慧。成王败寇只适用于战场,而不适用于商场。 (来源:证券日报)

扩展新闻

  黄静维权媒体会发生戏剧一幕 意外变故接二连三

“3·15”来临之际,“黄静华硕案”再次发生戏剧性的一幕。
预定在3月5日举行的“黄静向华硕维权媒体沟通会”开得一波三折:时间原定于上午9点40分,就在记者去会场的路上,黄静的律师发来短信,称由于受到各方影响,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全部有变。

按计划,3月5日的沟通会,先是黄静去海淀区检察院领取国家赔偿金,再是公开把领到的赔偿金捐赠给某基金会。就在会议前一天,意外变故接二连三地发生:

第一次变故发生在4日下午3点半,原定的酒店提出,不能为沟通会提供场地了,并不愿意解释原因;第二次变故发生在4日下午4点,原定接受捐赠国家赔偿金的基金会,通知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不再接受捐赠;第三次变故发生在4日下午5点,原定帮助周成宇检测涉案电脑的一家IT专业媒体,提出因为受到压力,不再提供现场检测……

在更改后的会议现场,意外变故再次发生:5日上午,记者赶到会议新地点,黄静本人10点20分左右才到现场。过了不久,会议室突然断电,现场一度有些混乱。

与此同时,黄静领取国家赔偿的时间也被延迟。

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大三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但在后来的修理过程中发现CPU存在问题。随后,黄静与其代理人周成宇找到华硕,要求数额为500万美元的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当年3月7日,黄静与周成宇被北京海淀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带走,随后被批准逮捕并关押至海淀看守所。

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已经被关押了10个月的黄静取保候审。

后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要求。此后媒体得到证实称,黄静可以如愿获得国家赔偿……

黄静维权案沸沸扬扬两年多,围绕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至今仍未平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3月4日针对此类案件向媒体表示,作为检察机关需要总结的是,对罪与非罪认识不太统一,对社会危害不是非常明显的案子,没有必要在当时采取逮捕的措施,案件完全可以继续审查,到最后哪怕检察机关认定嫌疑人有罪而法院认定其无罪,这也是很正常的。“逮捕和羁押措施的运用,应该是犯罪事实非常清楚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将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有业内专家对此分析说,站在今天看黄静维权一案,实则是个华硕、黄静与司法机关三输的结局。反思黄静案,要考虑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如何区分;二是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运用应当有怎样的限度?(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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