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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温砍向既得利益阶级的一刀:开征物业税!

2009年05月26日 未分类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国务院今天通过并对外正式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收入分配将出台新的改革方案,以控制收入分配差距。

《意见》提出,将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

《意见》提出,今年要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以上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建设部负责。

征收物业税 短期利空长期利好

征收物业税的说法由来已久,因此,对于不少业内人士来说,认为这是大势所趋。相对来讲,他们更关心何时征,怎么征等政策细节问题,这也决定着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大小。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因此,首先政府必须尊重国民的财产,并为之提供保护;然后,作为一种对应,国民必须缴纳一定的税收,以保证政府相应的支出。物业税是政府以政权强制力,对使用或者占有不动产的业主征收的补偿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费用。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

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这样一来,物业税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消费者、投机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小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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