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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强拆吗?

2014年08月13日 杂记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美女子为阻止百年建筑被强拆 穿婚纱嫁给老仓库

陈巍巍生活爱好者

有,还不少。
强拆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权利。美国公民的房子不仅可以拆,还不允许漫天要价。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 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这句话换一种表述,就是“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允补偿,政府有权出于公用 的目的征用公民的财产”。
我举几个例子,先来看一个旧城改造的故事。1945年前后,哥伦比亚的许多地方衰败破落。经过调查,位于华盛顿特区东南角的区域,64.3%的房屋已经无法修缮,18.4%需要大修,仅有17.3%差强人意。鉴于此,当地政府做了改造规划,拟征收该地区的土地,准备将土地集中后,一部分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另 一部分用于商业开发,出售或出租给私人。由此引发了诉讼。
上诉人伯尔曼的家位于拆迁区域,他认为自己的房子使用状况良好,政府征用违反美国宪法,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伯尔曼的请 求,支持了哥伦比亚议会征用的主张。
再看一个招商引资的案例。新伦敦市是美国的一个州级贫困县,1998年,该市的失业率是州平均失业率的两倍,人口不断外迁,经济一片凋敝。恰好这时辉瑞制 药公司准备投资3亿美金建立自己的研究基地,新伦敦市决定征用当地90英亩的土地建工厂,期望招商引资计划可以拉动G D P,创造就业机会。但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有一个叫凯诺的钉子户,政府给多少钱也不搬,双方协商未果走上法庭。本案最终在联邦法院以5比4的微弱比例判决新 伦敦市政府胜诉。
说说中国,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大规模强拆,问题的根子不在于强拆是不是有利于经济发展,而在于现有的法律框 架,强拆的合法性基础不足。对比美国,当政府和被拆迁人发生矛盾的时候,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程序保护:调查,听证,第三方价格评估,依 次进行。但在中国,对政府主导的拆迁,民众在程序上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面对拆迁纠纷,法院甚至不予 受理。
说到底,要实现在强制拆迁中的正义,公正的司法程序,公允补偿,公共利益一个也不能少。这其中,公正的司法程序最为重要。无论被拆迁人的公允补偿,还是到 底何为公共利益的界定,离开了公正的司法程序,都无法实现。即便最后呈现出来的效果,每个人都是拆迁的实际受益人,这种结果也很难在公众心中构建一个说服 自己的正义观。毕竟,如何实现正义,也是正义的一部分。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化解当今中国拆迁纠纷困局的根本途径,在于一个独立观察社会,独立思考正义原 则,独立行使审判的司法系统。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公众对法律普遍的信仰。
(以上内容非原创,是之前网上看到的,然后存手机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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