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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三十六计之十七——绵里藏针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绵里藏针

注意合同中的专利问题

知识经济时代的合同发生了质变,那就是几乎没有一个合同不涉及知识产权,企业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吃亏。

DVD为例,这种产品本身是一个组装品,中国企业在向上游购买零配件的时候没有就专利可能引起的责任问题做任何约定,所以在谈判的时候比较被动。其实按照成熟企业的做法,这些专利费用是不应该有中国企业全部支出的,上游企业起码要承担一部分,而这些上游企业很多都与3C或者6C联盟的起也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可以说,我们的企业在有关订货合同上上了一个大当,吃了几十亿美元的大亏。

国内企业进口货物或者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等,凡涉及专利权的,都应该要求出口方或者委托方提供该专利的有关证明。这是因为专利战可以对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企业开打,也可以对制造专利产品的企业开刀。北京汉王科技有一个“名片通”产品,其中的名片识别软件由公司自己开发,而袖珍式扫描仪产品却从一家台湾企业进口。但很快这款产品就惹上了麻烦,因为一个深圳地区的企业认为台湾的扫描仪侵犯了它的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近四五年来,汉王一直被专利诉讼纠缠着,产品推广受到了很大的阻力。

中国企业近几年引进技术很多,这些技术都是比较有竞争性的技术,但所有具竞争性的技术都是有专利保护的,所以,企业在引进技术过程中应当先查清其专利情况,凡涉及专利权的,应当要求技术许可方对其专利的有效性提供合法的证明,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专利许可的方式。

更重要的是,现在我们引进的很多技术是二手技术,尤其是日本、韩国等国家从美国受让的技术,有时候这些企业有专利再授权的权利,很多情况下却没有。所以一旦发生争议,中国企业就有口难辩。一般而言,接受这样的技术转让前要就有关专利权的权属和专利授权情况做出检查,确认转让专利权的企业有专利所有权或者有专利再授权的权利,并就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做出责任划分。我国很多比较大的项目在受让技术的时候,技术转让合同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技术转让方没有做出权利保证。在最近一起337调查的案子里,我们企业的技术都是从日、韩转让过来的,但美方起诉我们的时候,日、韩企业一点责任都没有,中国企业要独自掏钱。如果我们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有比较严密的权利保证条款,当第三方起诉我们侵权的时候,企业至少可以把技术转让方拉进来分担责任,这样至少对我们来说是安全的。

另外,专利受让方的企业应该注意,在接受专利技术移转后,用获得的授权技术生产的产品仍然可能侵害其他厂商的其他专利。每一个专利技术涵盖的技术范围都很有限,不能因为拥有了一项或几项专利授权就认为可以畅行无阻了,要记住,专利权所授予的只是一种“排他权”,也就是不让其他厂商是用该专利技术,而不是一种生产权,专利所有者或者授权者不能因此就可以生产专利产品——其他拥有相关专利的企业也有“排他权”,可以阻止你使用人家的专利,即使这家企业拥有的只是一项外围专利。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与南亚科技公司曾获得过日本OKI的半导体技术。它们认为用自己购买的技术生产产品不会侵权了。但是,后来它们发现,自己仍然需要与IBMATT、德州仪器等半导体芯片厂签署授权事宜,对这些企业支付专利费,否则将可能遭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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