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

专利战三十六计之十六——守株待兔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专利战三十六计之十六——守株待兔- -

守株待兔

选择战场

如果上一条讲的是“天时”的话,这一条讲得就是“地利”。任何裁判都受诉讼地法院的影响,这就是原告费时费力选择管辖地的原因。跨国专利诉讼更是如此,在中国不侵权的产品到美国就侵权,各国在专利权的宽严度、专利权的行使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等各方面大不一样。所以一般国外跨国公司会选择产品销售地来打专利战,例如DVD在欧洲,富士通诉三星侵权在日本等(三星却偏要给扯到美国,以争取主动权)。

在思科起诉华为一事中,思科首先选择在美国诉讼,其次是将具体起诉地点选在位于Marshall小镇的联邦法院,该地民风保守(思科要求陪审团参与庭审),而位于该镇的法院却十分出名。在该法院打过官司的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分析说,这个法院有名的原因在于它向来偏向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罚严厉、结案快速,大多数被告侵权的外国公司都在这里输掉了官司。200210月裁决的美国Intergraph公司诉Intel专利侵权案,从递交诉讼到最后裁决只用了短短的1年零2个月。据说,思科华为案的主审法官正是这起案例的主审人——T.John Ward(这可以称作“人和”)。

2002

5月,从事视听设备零件制造的日本德利信电机公司通过专利诉讼在美国大胜法国汤普逊多媒体公司,汤普逊公司向德利信公司赔偿2130万美元的损失。专利战的起因是该公司产品中使用了侵犯德利信专利的中国制造零件,诉讼地应该在中国,但为了胜诉,德利信电机公司将案件提到了亲专利的美国法院。

其实,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制造的专利侵权产品即开始流入市场,并蚕食德利信电机公司的市场份额。其时,德利信电机公司已经在中国取得了有关专利,于是该公司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与中国厂商展开了谈判,但据德利信公司表示,由于中国厂商缺乏尊重专利使用许可的观念,因此最终未能成功签署合同。据悉,德利信电机在广东省等地起诉过制造侵害专利产品的制造商,但并未能获得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该公司为了阻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起诉对象改为使用侵害专利产品的设备制造商,并将诉讼地改为美国。1998年在美国起诉了汤普逊多媒体公司,要求禁止销售该公司的录音机并赔偿损失。

给我留言

Copyright © 浩然东方 保留所有权利.   Theme  Ality 07032740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