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战三十六计之十二——看菜吃饭
看菜吃饭
选择诉讼对象
在“外交”失败后,“专利主”就会挥动专利大棒,开打专利战。但通常专利侵权者的数量很多,有的时候遍布整个行业,选择哪一家提起诉讼呢?
这就分两种情况,一是侵权者普遍弱小,二是侵权者都是较大的公司。
对前一种情况,专利所有者用的策略是“擒贼先擒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有实力的大公司开刀,杀鸡给猴看,逼着其他企业就范。例如DVD联盟对中国企业就是这样,先选择出口数量较大的开刀,步步紧逼,最后逼着全部就范。这样做省事省力,效率也高,成本也低,是现阶段中国企业面对的专利战的主要情形。原因是中国企业相对于国外企业而言,是畏惧诉讼和逃避诉讼的,而且对国外的跨国公司如飞利浦来说,中国的这些“巨头”根本不是对手,在规模上和专利战经验上都是被动的挨打者,既没有意愿也没有实力来反抗。
针对第二种情况,国外的企业是“拣软的捏”。在众多侵权企业中选择最易于突破的环节。
一般被选择的是那些力量最薄弱的对手,而不是那些实力最强的对手;是有可能会同意达成和解协议的对手,而不是很可能会(而且有能力)奋起反抗的对手。当然,被告也不能太弱。被告实力的薄弱固然对原告有利,但是如果被告的实力过于微弱,一打就爬下破产,那么原告就会枉费时间和金钱,即使打赢也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专利主”在专利战比较成型的地区一般采取的便是这种策略。这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具体应用例,因为对大多数的企业经理来说,他们不愿意第一个去申请获得某一项专利或者专利组合的许可使用权,这要增加成本的。上市公司更是敏感,股东会提出质疑,所以职业经理人会极力避免作“第一个吃螃蟹者”。但是如果“专利主”选择一家易于胜诉的企业做榜样后,那职业经理人随后去申请获得专利许可就理所当然,也易于向股东交代。这样“骨牌”就会一张张倒下,随着被许可使用人人数的增加,达成专利许可使用协议也越来越容易。这样做也有“以战养战”的目的,特别是对那些拥有专利的小企业或者“专利费收取专业户”而言,这样做更是合适,因为他们没有实力为专利战准备额外的资金。选择容易达成和解协议的诉讼对象可以速战速决,尽快获得赔偿或授权。在得到赔偿后,他们才能筹集资金推进下一步的计划:向较大的侵权者起诉。
国外的“专利主”将专利侵权者分为专利战偏好者和专利战规避者,以确定第一打击目标。专利战偏好者包括那些经常提起诉讼的公司(芯片界的英特尔),在以前的诉讼中将诉讼进行到底的公司(日本的富士通),以及没有股票上市的公司(很多私营企业)。例如,小型非上市公司的创始人也就是董事长,他们自己拥有公司的一切或者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他们通常都固执己见而且不需要对其他人负责。起诉这种类型的公司无疑是在自找麻烦;而且即使是胜诉了,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可能也会远远高于所能获得的损失赔偿金的数额。专利战规避者包括那些在历史上很少提起诉讼的公司,即使有诉讼也会尽量和解的公司,以及由专业经理人员管理的上市公司。与私人所有的公司相比,上市公司的管理者通常会更保守一些,因为他们害怕股东对损失惨重的诉讼活动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在败诉后承当个人责任。从这一分类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企业基本上是专利战规避性的公司,所以成为国外企业专利战的首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