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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三十六计之三十——欲擒故纵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欲擒故纵

有的市场必须进入,但企业却恰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相当的市场资源,这就好比你的军队主要在东线作战,却突然发现西线出现了新的机会,军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调到西线,怎么办?最好的办法就是授权他人生产专利产品,让他们“为王先驱”,等自己腾出手来再收拾市场。

许可的优点就是它缩短了一个公司将其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所需的时间。一个公司可以将某些专利授权给那些拥有足够的资源的公司以加快进入市场的速度,当被许可人在努力开拓市场时,许可人就可以扩充自己的资源以便在将来收回委托出去的业务活动。

在此,生物技术产业又为我们提供了范例。新药获得政府批准需要经过多年的测试调查文件的准备和严格的临床检验。这种严格的检验程序需要专门的临床技能,而从事研究开发的科学家通常不具备这种专门技能。新设公司可以自己发展这方面的技能,但是这将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然而,与小型新设的研究开发公司不同,大型药品公司通常具有经验丰富的内部组织,它们能够尽可能快地消除规章方面的障碍。因此,许多小型生物技术公司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大型药品公司,或者与后者组成合资企业,这不但是为了满足更大的市场的需求,而且是为了击败这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

国外的企业往往会“放水养鱼”,那就是说,听任竞争企业生产侵权产品,等竞争企业投入大量的生产和市场推广成本后,市场达到成熟阶段后,他们就伺机下手,寻求专利许可,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收取可观的许可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收取许可费的方式一直对方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竞争对手的生产成本,最后达到将竞争对手挤出竞争市场的目的。这种情况在中国DVD受到专利许可费征收的例子中非常明显,欧洲的厂商征收DVD专利许可费就处于以上的两种目的,到头来中国企业在欧洲DVD市场上所作的努力只能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在做了最大的努力后,还是被国际跨国公司赶入了贴牌生存的“生产奴隶”的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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