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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战三十六计之三十四——珠联璧合

2008年12月05日 知识产权 暂无评论 阅读 1 次

珠联璧合

如果自己的专利产品与其他厂商的产品结合使用或一同销售能获得最佳销售业绩,那授权其他厂商销售自己的专利产品就会使两家都受益匪浅。例如,计算机硬件对软件操作系统需求非常强烈,如果生产软件的公司本身不生产个人电脑,那么通过向个人电脑生产商发放许可证就能够使双方获得利益。

在汉语WINDOWS操作系统出现以前,中国的计算机使用者必须使用一种汉语外挂式软件,那就是王志东负责开发的中文之星,它主要通过零售方式推广,这种软件市场非常看好。但是,随着王志东离开新天地公司创办了四通利方的外挂平台软件后,中文之星就日益凋落了,因为四通利方是通过授权跟个人电脑公司捆绑销售的。也就是说,四通利方通过许可协议在短时间内控制了市场。相同的情况发生在杀毒软件领域,瑞星杀毒软件就是通过捆绑方式销售而迎头赶上江民公司的KV杀毒软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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